法律主观:
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 1、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按0%缴纳; 2、月营业额在2至5万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0.6%征收,未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纳税; 3、月营业额在5至10万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征收,其他部分征税不变; 4、月营业额超过10万的,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8%征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