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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

来源:峰云教育网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至少包括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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