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俗称“嗣子”,是指夫妻为了养儿防老而过继的他人的孩子,一般都未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
现实生活中,对以下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而“过继父母”去世后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受继承权。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上时常相互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