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四川省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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